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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犬行为 建设幸福文明宜居鄂州

解读单位: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17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关联政策: 494019
 

规范养犬行为 建设幸福文明宜居鄂州

——《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鄂州人大      作者: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发布时间: 2022-06-17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需要”。为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2022年,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将《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立法项目,旨在充分发挥立法规范和引领作用,为幸福文明宜居鄂州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条例》于2022年5月26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增强人民幸福感、建设幸福宜居鄂州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省委书记王蒙徽指出,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着力在基层第一线倾听群众的愿望和呼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近年来,我市犬只扰民问题较为突出,群众投诉较多。部分养犬人公德意识淡薄,遛狗不牵绳、不给犬只佩戴嘴套等,给公众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犬只惊吓、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养犬人未能及时给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部分死亡犬只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这些行为严重影响着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制定《条例》,解决危害群众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突出问题,为市民营造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是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活动的具体实践,有利于增强人民幸福感。

 (二)制定条例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需要。2020年11月我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21年8月提出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在创文过程中发现,大街小巷、广场绿地、草坪花坛等公共场所,不及时清理犬只便溺等不文明行为不同程度存在,犬只排泄物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占用楼梯、过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也有存在,挤占公共空间、气味难闻、犬吠扰民等引发邻里纠纷。此外,近几年,有的养犬人士遗弃犬只,流浪犬数量有所增加,成为一大社会管理难题。制定《条例》,能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养犬规范,提升文明素养,为文明典范城市的创建夯实基础。

(三)制定《条例》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养犬行为密切联系着千家万户,事关社区安全、环境卫生、邻里和谐等方方面面。管好犬只,体现着治理体系的“密度”,反映着治理能力的“精度”。制定《条例》,规范养犬行为,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能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条例》的立法过程

《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组建项目领导小组,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立法始终。

一是开展大量前期调研。市人大监司委、市公安局以小分队形式结合社区治理工作情况调研,到鄂城区各乡镇(社区)收集干部群众对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到宠物诊疗中心和犬类留检所实地考察。到梧桐湖新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部分乡镇、村、社区、养犬爱心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针对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在起草、审议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专委会多次召开职能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厘清部门职责。三是就专项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电子标识植入等重要条款内容,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并通过电话、微信、座谈等方式,征询相关部门、相关协会等意见。四是召开立法听证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社区召开立法听证会,就饲养和携带犬只管理等条款听取社区居民、行业协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多次组织论证。《条例》草案在起草单位报市政府之前、市政府报市人大之前、市人大一审之前、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之前均进行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善。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条例》由总则、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犬只收容留检、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构成,共7章39条。《条例》围绕“养犬管理体制、养犬管理制度、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的立法思路,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以法治化、信息化、社会化、专业化为导向,对养犬管理进行系统规定。

(一)完善管理体制,确立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养犬管理体制部分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构建“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基层自治、公众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格局。一是明确监管责任,避免职责交叉。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保障,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流浪犬、狂犬处置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养犬管理联动和多元化共治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联合执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村民、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新闻媒体等应当在养犬管理中发挥作用,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和志愿者组织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三是规定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提供犬只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利用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养犬登记网上办理,实现养犬免疫、登记、监督、管理等信息互联共享。

(二)体现城乡差异,明确养犬管理制度体系《条例》做了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第四条明确本市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包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二是第十条规定全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三是第十一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和电子标识植入制度。四是第十九条规定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犬,一般管理区不限制养犬数量,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传统与需要。五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全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规范养犬行为,划定文明养犬责任边界《条例》作了七方面的规定:一是第十六条规定养犬人承担养犬主体责任,遵守文明养犬基本要求,列举了6项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二是第十七条对携犬出户行为制定严格的规定,如规定携犬出户必须为犬只佩戴犬牌,束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犬链(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等;三是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犬只进入医疗机构、教育场所、公共文化场所等特定公共场所;五是第二十条规范犬只未端处理。规定犬只死亡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六是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犬只经营相关活动进行了规制,如销售犬只或者在一般管理区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不得流动经营、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七是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设立犬类留检场所,负责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无主犬等犬只,由公安机关加强对犬类留检场所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犬只认领和领养制度。

(四)区分违法情形,强化处罚与教育结合为增强养犬人责任意识,减少违法养犬、养犬伤人等现象,《条例》第六章对未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未办理养犬登记、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虐待犬只的、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或者场所等养犬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的处罚事项大多设置两个层级,即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罚款,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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