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鄂州公安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鄂州公安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现编制《鄂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鄂州市公安局网站上查阅//gaj.ezhou.gov.cn/,也可向鄂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申请领取。
一、主动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鄂州市公安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鄂州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鄂州市公安局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网上公开形式//gaj.ezhou.gov.cn/。鄂州市公安局还将采用报纸、广播、电视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应急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其他事项一般情况下及时公开,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日。
属在市公安网上公开的信息,以信息时效为限确定信息的网上留存期限。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鄂州市公安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可以向鄂州市公安局申请获取。鄂州市公安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下列公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事项如下:
1、受理机构:鄂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2、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安局办公大楼;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夏季为8:30-12:00,14:30-18:00);
4、联系电话: 0711-3752306;
5、传真号码: 0711-3752900;
6、通信地址:鄂州市凤凰路55号,鄂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7、邮政编码: 436000;
8、电子邮箱: 94127678@qq.com。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鄂州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鄂州市公安局警务公开公民申请表》、《鄂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表》(式样附后)。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鄂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网络申请
申请人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电话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当面申请。受理机构受理时,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处理
(1)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商请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填写登记表,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登记表要注明受理件序号、受理时间、受理内容、受理责任人、回复时间、回复方式、回复满意度等事项。
(3)答复
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三、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投诉,有关事宜如下:
1、投诉电话:0711-3752306;
2、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安局办公大楼;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夏季为8:30-12:00,14:30-18:00);
4、通信地址:鄂州市凤凰路55号,鄂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5、邮政编码:436000;
6、电子邮箱:94127678@qq.com。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公安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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