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举报电话:19307117171 江警官
19307117332 江警官
来信来访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55号(鄂州市公安局)
邮政编码436000
公安机关将严格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
鄂州市公安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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