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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警民携手护生灵 暖心救助野生猫头鹰幼鸟

日期:2026-07-10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精灵,是生态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沙窝派出所民警快速响应、暖心处置,联合群众成功救助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幼鸟,用实际行动守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6月25日,沙窝乡辖区居民紧急报警求助,称在自家门口树下发现两只猫头鹰幼鸟,其中一只已不幸死亡,剩余幼鸟无人照料、无法自主生存,居民不知如何妥善处置,担心幼鸟遭遇二次伤害,遂向警方求助。

  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抵达现场后,民警仔细查看现场环境与幼鸟状态,发现存活的猫头鹰幼鸟羽翼未丰,尚不具备飞行和自主觅食能力,大概率是不慎从巢穴坠落,掉落至居民家门口。现场无明显人为伤害痕迹,为最大限度保护幼鸟生命安全,避免过往行人、家禽惊扰幼鸟,民警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简易防护隔离,悉心守护幼鸟,全程轻柔操作,杜绝一切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

 

  考虑到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幼鸟救助、养护需要专业技术和环境,民警未擅自处置,第一时间联系鄂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详细报备现场情况、幼鸟状态及现场环境。经与保护站工作人员沟通确认,对方将于次日专程前往现场接管幼鸟,开展专业检查、喂养养护及后续野化训练工作。

  随后,民警耐心将专业处置方案详细告知报警群众,感谢群众及时报警、主动保护野生动物的暖心行为。猫头鹰作为典型的益鸟,是自然界的“捕鼠能手”,对控制鼠害、维护生态平衡有着重要作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近年来,沙窝派出所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常态化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巡查、生态安全宣传工作,全力守护辖区生态资源。

  警方温馨提示:野生动物保护人人有责,严禁猎捕、伤害、交易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广大群众若发现受伤、落单、被困的野生动物,或遇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切勿擅自处置、私自捡拾饲养,应第一时间联系警方或林业野保部门,共同守护辖区生物多样性,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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