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城公(交)行罚决字〔2022〕50374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鄂州市鄂城*********************,现住址湖北省鄂州***********************,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李*于2012年9月14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鄂州市交警支队依法处罚过。 现查明警情详情如下:2022年7月23日21时26分,当事人李*驾驶*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鄂城区寿昌大道路段,被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二中队民辅警拦截检查。二中队民警现场对驾驶人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1mg/100ml,驾驶人李*对检测结果*异议并现场签字确认,李*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得知,李*于2012年9月14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鄂州市交警支队依法处罚过,驾驶证为“C1”,因此驾驶人李*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准驾车型不符”和“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处理结果如下:民警依法将当事人李*带回中队进一步调查。 以上事实有 1.查获经过;2.现场视频录音录像;3.酒精呼气检测报告;4.公安网信息查询;5.询问材料等事实依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行政拘留五日(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李*作出罚款24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送往鄂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