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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安局部分安全检查及许可事项公告

日期:2021-10-29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检查内容有哪些? 

   1查验涉嫌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2. 发现并指出、纠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 3. 经检查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检查内容有哪些? 

   1查验涉嫌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2. 经检查发现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公开清单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实施编码 

1142070001121753963000109010000 

业务编码 

114207000112175396300010901000001 

基本编码 

000109010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机构 

鄂州市公安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查看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查看时限说明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是否进驻服务大厅 

 

办事大厅名称 

鄂州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鄂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30(夏季2:30-6:00) 

办理地点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民生服务综窗/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55号,鄂州市公安局7楼治安支队701室 

办理窗口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民生服务综窗/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55号,鄂州市公安局7楼治安支队701室 

办公电话 

027-60858530/0711-3752303 

办理地点地图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民生服务综窗/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55号,鄂州市公安局7楼治安支队701室 

交通指引 

公交:市内乘坐6路、12路、13路、20路、22路、36路公交至电力新村站下车即可到达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可乘坐3路、8路、23路公交至鄂州市公安局站下车即可。 

  地铁:暂无地铁 

到办事现场次数 

跑一次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需到现场签字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 

设立变更,准营准办,地方特色分类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 

其他,文化体育,地方特色分类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申请条件 

1、1.规定的允许配置、配售枪支、弹药的单位、军工单位; 2、2.合法的运输事由;3、 3.安全的运输方式、条件。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清单 

  ·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实施编码 

1142070001121753963000109015000 

业务编码 

114207000112175396300010901500001 

基本编码 

000109015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机构 

鄂州市公安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查看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查看时限说明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服务大厅 

 

办事大厅名称 

鄂州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鄂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季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民生服务综窗/鄂州市鄂城区葛山大道46号 鄂州市公安局业务技术大楼9楼禁毒支队912室 

办理窗口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民生服务综窗/鄂州市鄂城区葛山大道46号 鄂州市公安局业务技术大楼9楼禁毒支队912室 

办公电话 

027-60858530/0711-3752781 

办理地点地图 

查看 

交通指引 

公交:市内乘坐6路、12路、13路、20路、22路、36路公交至电力新村站下车即可到达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可乘坐7路、20路公交车至东方世纪城下车即可。 

  地铁:暂无地铁。 

到办事现场次数 

零跑腿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受理条件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 

其他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申请条件 

1、拟跨武汉市行政区域运输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且运出地为武汉市范围内的单位;2、拟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一百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六万片以下、注射剂一万五千支以下的除外;3、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以下的除外;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 

 

    

  焰火燃放许可清单 

  ·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焰火燃放许可 

实施编码 

1142070001121753963000109024000 

业务编码 

114207000112175396300010902400001 

基本编码 

000109024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机构 

鄂州市公安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查看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查看时限说明 

网办深度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服务大厅 

 

办事大厅名称 

鄂州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鄂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30(夏季2:30-6:00) 

办理地点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民生服务综窗/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55号,鄂州市公安局8楼治安支队803室 

办理窗口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民生服务综窗/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55号,鄂州市公安局8楼治安支队803室 

办公电话 

027-60858530/0711-3752750 

办理地点地图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民生服务综窗/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55号,鄂州市公安局8楼治安支队803室 

交通指引 

公交:市内乘坐6路、12路、13路、20路、22路、36路公交至电力新村站下车即可到达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可乘坐3路、8路、23路公交至鄂州市公安局站下车即可。 

  地铁:暂无地铁。 

到办事现场次数 

零跑腿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受理条件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 

其他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申请条件 

1、按《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应向公安部门申请许可: (1)在县级以上城市、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为国庆或其他重大节日庆典,或为有关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2)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大于等于178 mm(7''),小于305 mm(12'');(3)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燃放数量大于等于1000发,小于2000发。2、根据《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法人举办(B级)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暂由市、州级公安机关审批。3、申请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监察室,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现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检查内容有哪些? 

  1.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 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情况; 3.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情况; 4.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情况; 5.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6.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 7.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情况; 8.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9.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的情况; 10.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11.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情况; 12.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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