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又又又和酒有关,“假聪明”,真违法!

日期:2025-07-07

众所周知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然而

开怀畅饮后

 

 

“聪明”的你是不是又在想

既然喝酒不能开车

那我喝完骑自行车、骑“小电驴”(电动自行车)

总可以了吧?

 

 

 

今天交警蜀黍告诉你

  别让侥幸心理害了你!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一款第3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划重点

此处有隐藏副本


↓↓↓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也就是说,如果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而且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或等于80mg的,就构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情形。

 

 

 

 

 

典型案例

 

 

 

 

2024年1月17日20时05分许,陈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创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某科技公司门前时,与邓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夜间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09.85mg/100ml),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交警依法对陈某某进行处罚。

 


 

 


鄂州交警提醒

始终牢记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也不要忘记

醉酒也不能驾驶非机动车哦

不踏法律红线

不把生命当儿戏

   安全出行才能平安归家!

 

 

 
网站地图 湖北省公安厅主管 鄂州市公安局主办 报警咨询:0711-110,投诉举报:0711-12389,户籍咨询:0711-3752748,交管咨询:0711-3752825
点击总量: 网站标识:4207000010鄂ICP备07008323号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5号

咨询地址:鄂州市公安局指挥部1209办公室

联系人:邵晓林

联系电话:0711-3752305